機動車輛稅
機動車輛稅
此稅項是以新機動車輛,包括輕型汽車、重型汽車、客車、貨車、客貨車、牽引車及鉸接式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或供進口者或市場代理自用的機動車輛的實際售價為課征對象。 新車買賣、進口自用需納稅。稅率是介乎於百分之三十和百分之五十五之間(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是百分之十和百分之三十)。
免稅:政府、外國使館、中央政府駐澳機構、國際機構(澳門有參與)、公共運輸公司不少於十五座位之汽車、傷殘程度超過60%之人士而車輛不超過1,600cc、校巴、的士、學車、特別用途汽車、貨車、旅遊車等等。曾獲免稅之汽車在五年內改變用途應補回稅金。
何時要納稅?交付汽車時予購買者。如自用,經濟局批准入口時。
機動車輛稅率表:
價格 |
相應稅率 |
平均稅率 |
至十萬 |
--- |
30% |
十萬至廿萬 |
40% |
35% |
廿萬至三十萬 |
65% |
45% |
三十萬至五十萬 |
70% |
55% |
五十萬以上 |
--- |
55% |
輕、重型摩托車稅率表:
價格 |
相應稅率 |
平均稅率 |
至萬五 |
--- |
10% |
萬五至二萬五 |
35% |
20% |
二萬五至四萬 |
40% |
30% |
四萬以上 |
--- |
30% |
- 計稅以稅務價格為基礎。
- 由機動車輛估價委員會釐定。(資料公開)http://www.dsf.gov.mo 稅務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