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度稅務優惠

按照第19/2018號法律-2019年財政年度預算案,財政局專責處理之稅項,2019年將有以下之稅務優惠:


營業稅

豁免繳納營業稅。

 

地租及租金

豁免繳納所有低於$100.00(澳門幣壹佰圓)之地租及租金。

 

房屋稅

房屋稅稅款扣減金額定為$3,500.00(澳門幣叁仟伍佰圓),倘納稅主體為兩個或以上自然人(個人),只要其中一位為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其房屋稅稅款,同樣獲上述稅款之扣減,但如納稅主體為法人、自然人商業企業主或非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則不可享有上提房屋稅稅款之扣減。


調低出租房屋所徵收的市區房屋稅稅率至百分之八。

 

所得補充稅

須課徵2018年度所得補充稅收益,其豁免額訂定為$600,000.00 (澳門幣陸拾萬圓)。

在本澳註冊且已於財政局登記為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其開支的可課稅收益,若涉及用作創新科技業務研發首$3,000,000.00(澳門幣叁佰萬圓)的開支,可獲扣減3倍可課稅收益;其餘用作同一目的但超過以上所指限額的開支,則獲扣減該開支金額兩倍的可課稅收益,總扣減上限為15,000,000.00(澳門幣壹仟伍佰萬圓)。

於二零一九年度,所得補充稅有以下豁免及扣減優惠: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發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債券、地方政府及中央企業債券所取得的利息,以及因買賣、被贖回或作其他處置所取得的收益,於二零一九年,均獲豁免所得補充稅;
2) 於二零一九年度,從葡語系國家取得或產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但以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者為限。

 

職業稅

2019年度之職業稅稅額扣減項目之扣減率訂定為百分之三十,豁免額訂定為$144,000.00(澳門幣壹拾肆萬肆仟圓),若在以下之情况:當散工每日工資超出$640.00(澳門幣陸佰肆拾圓)或僱員每月收益超出$16,000.00(澳門幣壹萬陸仟圓),僱主須以增加之豁免額為基礎而進行就源扣繳,其計算方法可參考本局網頁提供的模擬計算。 另外,年滿六十五歲或經證實為永久傷殘程度等於或高於百分之六十的僱員及散工,年度豁免額調升至$198,000.00(澳門幣壹拾玖萬捌仟圓)


向2017年12月31日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並已繳納2017年度職業稅稅款的納稅人,退回百分之六十稅款,上限為$14,000(澳門幣壹萬肆仟圓)。

 

印花稅

l   豁免保險合約和銀行業務之印花稅。

l   豁免因競賣產品、貨物及財產,或動產或不動產之產權之印花稅。

l   豁免表演、展覽或任何性質娛樂項目的入場券或觀眾票,包括在離場時方徵收的門票的印花稅

l   豁免發行或取得公共性質債務的印花稅。

l   獲豁免繳納准照費用(即牌照費)之宣傳或廣告物品的張貼或放置,免繳相應之印花稅

 

財產移轉印花稅

以購買取得作居住用途的不動產之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為受惠於豁免印花稅,須填寫一份由本局提供的《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之申請表格,經確認後,符合條件之申請人士可獲豁免徵收可課稅金額至$3,000,000.00(澳門幣叁佰萬圓)之相應印花稅,倘已於過往年度獲得相同優惠,則不適用。
倘不動產取得人為兩人或以上,則僅符合條件之取得人才有權按比例獲得稅款之豁免;另外,按同一條文規定,若不動產取得人為夫妻,且任何一方非為條文所指之不動產所有人,取得人有權享有相關之稅款豁免。

 

旅遊稅

根據四月一日第16/96/M號法令(核准酒店業及同類行業之新制度)第六條規定屬第一組分類之豪華、一級及二級餐廳所提供之服務,以及第五條所指第一、二及第三組酒店中屬第一組分類同類場所提供之專有業務,獲豁免旅遊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