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學會章程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時限

一、本會之名稱為澳門稅務學會,葡方為“ASSOCIAÇÃO DE FISCALIDADE DE MACAU ”,而英文為“THE TAX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並受本章程及澳門法規管制,其活動時限為無限期。

二、本會為不牟利私法人團體。

第二條

會址

一、會址設於澳門歐華利街 7 號慧華閣 13 c 座。

二、本會可經由理事會議決更改會址。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  推行有關稅務、經濟及財政之研究和探討活動;

•  與研究和調查有關稅務、經濟及財政之本地或外地人士或機構發展合作;

•  協助及支持與本會宗旨相符之課程及提高專業知識;

•  透過適當方式,宣傳本會宗旨範圍內之科學及專業訊息;

•  舉辦、支持及參與與本會宗旨相符之講座、會議、研討會及其他活動;及

•  協助起草及討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法律文件及 / 或規章,倘被要求時提供意見。

第四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自會員入會費、年費、社會人士或公共機構之捐助及舉辦活動之收益。

第五條

入會

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

創會會員為簽署組織章程之人士;

以下人士可被接受為普通會員:

       i.         經澳門政府註冊之核數師及會計師或在會計專業團體登記之人士,不論執業與否;

      ii.         有法律、財政、經濟、管理、會計及理事會認為有同等學歷或訓練及從事之行業使其獲得本會宗旨範圍內之專業知識之人士;

     iii.         其他人士對本會宗旨之事項有興趣,而其申請被理事會接納。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會員有以下權利:

  • 有權選舉及被選為本會各組織之成員;
  • 參與會員大會,對會議之任何事項作討論、建議及投票;
  • 建議委任顧問;
  • 口頭或書面諮詢本會情況;
  • 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
  • 在符合條件內,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責任包括:

  • 遵守本會章程及議決;
  • 盡忠執行其職務或為被委派進行之事項;
  • 當被要求時,應竭盡所能為發展會務工作;
  • 準時繳交會費。

第八條

退會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九條

解除會籍

一、倘會員不履行其法律上的或章程上的責任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理事會可解除其會籍。

二、解除會籍前應作紀律調查。

三、被解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在十五天內以書面向會員大會上訴,解除會籍之決定將暫緩執行,上訴將在最近一次會員大會討論。

四、會員大會的議決最後栽定。

五、不論退會或被解除會籍之會員無權要求退還任何款項也無權分享本會任何資產。

第十條

名譽會長及會員

一、任何社會人士經理事會成員提名而又獲出席會員大會大多數會員通過,可聘為本會名譽會長或名譽會員。

二、名譽會長及名譽會員可參加本會參加之活動和會員大會,但無投票權。

第十一條

顧問

一、本會組織之任何成員可向理事會建議邀請曾對本會有貢獻人士顧問。

二、只有經理事會大多數成員贊成才可成為顧問。

三、顧問可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和本會組織之會議及提供專業意見,但無投票權。

第十二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架構是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所組成。

二、組織架構成員之任期為兩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大會

會員大會是由所有享有全權之會員組成。設主席一名,一至三名副主席及秘書一名。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替代。

第十四條

大會:召開

一、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主持。

二、召開大會之通知書須於開會前八天以書面開幕式發至會員住所或以簽收開幕式在同樣的期限通知。

三、通知書應指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應於每年三月最後一天前召開。特別大會是由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半數會員要求而召開。

第十五條

大會:人數及議決

一、會員大會只有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才可以於第一次召集召開。

二、倘沒有上述之人數,大會於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並開始會議。

三、除下項所指之情況外,會員大會之議決是根據大多數在場會員意願作出。

四、修改章程必須要有出席大會四份之三會員同意才可進行。

五、有關解散本會之議決必須要四份之三會員通過。

第十六條

大會之職權

在不影響法律授予之其他權力,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 制定本會方針;
  • 討論、投票及通過修改章程及內部規則;
  • 透過保密投票,選舉組織架構成員;
  •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及
  • 執行法律賦予之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七至十七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一至三名副理事長、一名司庫、一名秘書和不多於十三名理事所組成。但理事會組成之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在不妨礙理事會的職權下,每名人員更應擔當理事會分配之特定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根據本會宗旨執行一般會務並保證其運作正常,尤其是:

  • 執行所有有效及必須措施以達到本會宗旨;
  • 在法院內外透過其理事長代表本會;
  • 為本會籌務經費及懼會員會費;
  • 執行大會通過之議決;
  • 管理本會之資產;
  • 購買、轉讓、按揭任何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方式將其抵債;
  • 指派受權人。此人可以是本會以外人士;
  • 決定、領導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 研究申請及接納會員;
  • 聘任名譽會長或名譽會員及顧問;
  • 起草內部規則;
  • 建議召開會員大會;及
  • 起草每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賬目和報告。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運作

一、理事會經常性會議每月舉行一次,日期和時間於選出其成員後第一次會議決定。

二、非經常性會議由理事長召開。

三、不論是經常性或非經常性會議,理事長應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把議程交與成員。

四、議決是根據到會多數成員意願為依歸。

第二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三至七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一至兩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和不多於三名監事所組成。但監事會組成之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特別監督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的實施、對事理會提交之賬目、報告和資產負債表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會議

一、監事會之經常性會議於每年二月最後一天前舉行。

二、監事會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主動或其兩名成員或理事會提出,並由監事長召開。

三、監事會議決是根據其多數成員投票作決定。

第二十二條

對本會產生效力

一、經理事長簽名或其缺席時由副理事長簽名之文件對本會產生效力。

二、根據會員大會議決或理事會委任之一個或多個代表在授權書之權力範圍內簽署之文件對本會亦產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

決定票

倘理事會或監事會於投票時出現同票情況,理事長或監事長有決定的一票。

第二十四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內所指之任何情況解散。

二、在當時在職的理事會成員將是清盤人。

三、在解散的情況下,並於清理所有債務和責任後,倘尚有資產,該些資產不能交給或分給會員,應根據理事會決定用作、轉往或贈與教育、社會文化或慈善用途。

四、倘無根據上款所指之議決,資產將按照澳門法院裁決分配。

第二十五條

遺漏情況

倘有遺漏情況將根據對社團實施之法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