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條例

徵稅的普遍條例 

在澳門管理每種稅項的法律和條例都是由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制定和通過,而財政局是主要負責執行徵收稅項的工作。財政局是賦予無條件的權力在解釋徵稅條例,進行稅務審計及執行在稅務條例內所限制的刑罰。

如公眾對財政局的決定進行上訴,便必須先向復審委員會提交上訴申請,復審後再提交到法院審理。

稅務年度

稅務年度是指日曆年(從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信託徵稅

信託條例不在澳門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