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優惠

稅務優惠

實際上在整個稅制是有固有的獎勵或優惠。但是在對旅遊業,離岸服務及製造業均有特定的稅項優惠。

旅遊業

旅遊業的稅項優惠是給於被分類為“有助旅遊發展作用”的項目。對這計劃的評估是根據其位置、設施及服務水平、管理及推廣能力、對員工培訓的貢獻,以及其他被考慮是否對本澳旅遊業發展有支持的因素。不論是新計劃或對現有之計劃進行翻新工程之項目,均可享有優惠。

被分類為旅遊發展作用的項目可享受以下之稅項豁免及減免:

  1. 首八年營運(澳門市區)或首十年營運(離島)可豁免房屋稅。 
  2. 營業稅豁免,期限與房屋稅之豁免相同。 
  3. 享有折舊津貼,其比率為認可最高的兩倍,而期限亦與房屋稅之豁免相同。 
  4. 因計劃需要而移轉之物業和設施均享印花稅減免。
製造業

下列之投資項目可享受所得補充稅及物業轉移之印花稅百分之五十的減免,以及豁免房屋稅及營業稅:

1.   投資增加出口非受配額限制之貨物。

2.   投資安裝高科技及新興工業。

3.   投資在非傳統的工業地區。

離岸服務

離岸公司可享受所得補充稅、營業稅及印花稅之豁免。另外,被派駐澳之離岸公司的負責人及專業技術員(指非本澳居民)可享受在該離岸公司工作首三年之職業稅豁免。

第15/2018號法律於2018年12月27日公佈,終止離岸業務許可的申請,但同時制定了廢止離岸業務法律制度的產生效力日期和配合條文,主要內容包括,在2020年12月31日或以前,現有的澳門離岸機構從事離岸業務,除對知識產權的收益另有規定外,繼續獲得豁免繳納所得補充稅。

詳情請參考以下網頁 https://www.ipim.gov.mo/zh-hant/services/offshore-service/repeal-of-the-legal-regime-of-the-offshore-serv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