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學會章程

章程

第一條

名稱、性質及時限

一、本會之名稱為澳門稅務學會,葡文為“ASSOCIAÇÃO DE FISCALIDADE DE MACAU ”,而英文為“THE TAXATION ASSOCIATION OF MACAU ”,並受本章程及澳門法規管制,其活動時限為無限期。

二、本會為不牟利私法人團體。

第二條

會址

一、本會會址設於澳門歐華利街 7 號慧華閣 13 樓 c 座。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會址可遷往澳門任何地點。


第三條

宗旨

本會宗旨為:

一、推進與稅務、經濟及財政之技術研究和探討有關之活動;

二、推動與澳門本地或外地致力於有關稅務、經濟及財政之研究和調查的實體或機構的合作;

三、協助及支持與本會宗旨相符之培訓及專業發展的活動;

四、 透過適當方式,宣傳本會宗旨範圍內之科學及專業訊息;

五、 舉辦、支持及參與與本會宗旨相符之講座、會議、研討會及其他活動;

六、 協助起草及討論與本會宗旨相符之法律文件及 / 或規章及在被要求時提供意見。


第四條

收入

本會之收入來自會員入會費、年費、公共或私人實體之捐助及舉辦活動之收益。


第五條

會員


一、 本會會員分為創會會員、普通會員及名譽會員或名譽會長;

二、 創會會員為簽署組織章程之人士;

三、 以下人士可被接受為普通會員:

1)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相關主管部門登記為執業會計師及提供會計和稅務服務的會計師之人士;

2) 高等院校法律、財政、經濟、管理、會計畢業及理事會認為有同等學歷或培訓及從事之工作使其獲得本會宗旨範圍內之專業知識之人士

3) 對本會宗旨之事項有興趣,且其申請被理事會接納之其他人士。


第六條

會員之權利

在不影響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情況下,會員之權利如下:


一、 有權選舉及被選為本會各組織之成員;

二、 參與會員大會,對會議之任何事項作討論、建議及投票;

三、 建議委任顧問;

四、 口頭或書面諮詢本會情況;

五、 參與本會舉辦之任何活動;及

六、 在符合條件內,享有本會提供之福利。


第七條

會員義務

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 稱職地擔任被選舉或被委任出任的職務;

三、 應本協會之要求,熱心協助會務活動的發展;

四、 準時繳交會費。


第八條

退會

會員退會應以書面通知理事會。

第九條

解除會籍

一、倘會員不履行其法律上的或章程上的責任或作出損害本會名譽或違背本會宗旨之行為,理事會可解除其會籍。

二、解除會籍前將提起紀律程序。

三、被解除會籍之會員有權在十五天內以書面向會員大會上訴,解除會籍之決定將暫緩執行,上訴將在最近一次會員大會討論。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為最後裁定,不得有異議或上訴。

五、退會或被解除會籍之會員均無權要求退還任何款項。


第十條

名譽會長及會員

一、任何經理事會提名由會員大會通過的,對協會的公眾認可度做出特別貢獻或專門致力於本會宗旨之人士均可被聘為本會名譽會長或名譽會員。

二、根據上述條款,名譽會長及名譽會員任期為兩年,可續期。

三、名譽會長及名譽會員可參加本會舉行之活動和出席會員大會,但無投票權。


第十一條

顧問

一、本會組織之任何成員可向理事會建議邀請,並由理事會提名,以任何方式曾對本會有貢獻人士為協會顧問。

二、顧問委任的決議需由理事會大多數成員通過。

三、顧問可被邀請參加本會組織機關之會議,但無投票權。


第十二條

組織架構

一、本會之組織機關是由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所組成。

二、組織機關成員之任期為兩年,可多次連選連任。

第十三條

大會

會員大會是由所有享有全權之會員組成。設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一名,一至三名副主席及秘書一名。主席團成員人數必須為單數。


第十四條

大會:召開

一、會員大會由大會主席召集。

二、會員大會召集之通知書須於會議前八天以信件寄送至會員住所或提前八日透過簽收之方式為之。

三、召集通知書應指明會議之日期、時間、地點和議程。

四、會員大會應於每年三月最後一天前召開。特別大會應理事會、監事會或超過半數會員之要求而召開。


第十五條

大會:人數及議決

一、會員大會只有在不少於半數會員出席的情況下才可以於第一次召集召開。

二、倘未達到上述要求之人數,大會於半個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並開始會議。

三、除下項所指之情況外,會員大會之決議是根據大多數在場會員投票作出。

四、章程修改的決議必須要有第三條所指會員的四分之三同意才可進行。

五、有關解散本會之決議必須要四分之三會員通過。


第十六條

大會之職權

在不影響法律授予之其他權力,會員大會有以下職權:


一、 制定本會方針;

二、 討論、投票及通過修改章程及內部規則;

三、 選舉組織機關成員;及

四、 討論及通過理事會每年之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及監事會之有關意見。


第十七條

理事會

一、理事會由七至十七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一至三名副理事長、一名司庫、一名秘書和不多於十三名理事所組成。但理事會組成之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在不妨礙理事會的職權下,每名理事會成員更應擔當理事會分配之特定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

理事會根據本會宗旨執行一般會務並保證其運作正常,尤其是:


一、執行所有有效及必須措施以達到本會宗旨;

二、在法院內外透過其理事長代表本會;

三、為本會籌務經費及訂定及收集會員會費;

四、執行大會通過之決議;

五、管理本會之資產;

六、購買、轉讓、按揭任何動產或不動產或以其他方式將其抵債;

七、指派受權人。此人可以是本會以外人士;

八、決定、領導及舉辦本會之活動;

九、研究申請及接納會員;

十、提名名譽會長或名譽會員及顧問;

十一、起草內部規章;

十二、建議召開會員大會;及

十三、起草每年度之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理事會之運作

一、理事會會議定期召開,會期由理事會按會務之需要自行訂定;

二、應理事長的召集可舉行特別會議。

三、不論是平常會議或是特別會議,理事長應指明議程並於開會前四十八小時把議程交與理事會成員。

四、決議根據到會多數成員投票作出。


第二十條

監事會

一、監事會由最少三名最多七名成員組成,包括一名監事長、一至兩名副監事長、一名秘書和一至三名監事所組成。監事會組成之人數必須為單數。

二、除了法律及章程賦予之職權外,監事會特別監督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的實施、對理事會提交之財務報告和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之會議

一、監事會之特別會議由監事長主動召集或由其兩名成員或理事會提出。

二、監事會決議由其多數成員投票作出。


第二十二條

對本會產生效力

一、經理事長簽名或其缺席時由副理事長簽名之文件對本會產生效力。

二、根據會員大會決議或理事會委任之一個或多個代表在授權書之權力範圍內簽署之文件對本會亦產生效力。


第二十三條

決定票

倘理事會或監事會於投票時出現同票情況,理事長或監事長有決定的一票。


第二十四條

本會之解散

一、本會可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內所指之任何情況解散。

二、在當時在職的理事會成員將是清算人。

三、本會在解散時,及在清算所有債務和責任後,倘尚有資產,該資產不能交給或分給會員,應根據理事會決定,轉往或贈與,用於教育、社會文化或慈善目的。

四、倘無根據上款所指之決議,資產將按照澳門法院裁決分配。


第二十五條

遺漏情況

倘有遺漏情況將根據對社團實施之法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