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稅

市區房屋稅(業鈔)

    房屋業鈔是以在本澳房屋的收益為課征對象,不管該房屋是作出租用途或自住。倘是有租賃關係,其收益為有關租金,租金應包括:屋內之傢具及機器、工商業店鋪頂手費(如果一次過付款,應根據合約年期將金額分攤)、廣告或其他特別用途之租金,租約應於15天內向財政局登記,亦可以遞交M/4表代替租約;倘無租賃關係,其收益為使用人或享用人所取得的或可能取得的經濟利益。對所有市區房屋的可課稅收益徵稅時,稅率為百分之十六。如房屋沒有出租,其稅率為官方估計價值的百分之十。納稅人可 於一月份向財政局遞交M/7表申請從收益扣除百分之十來支付維修保養費用,該項費用係指付給看更的費用、電梯之電費、走廊及樓梯之照明費用、中央暖氣費用、冷氣費用和大廈管理費(以大廈不少於八戶為限)。

    房屋稅應在六月、七月及八月一次性繳納。

    下列情況可享受房屋稅豁免:

  1. 經營任何工業的個人或團體,專供其工業場所之開設及工作用的非租賃樓宇。 
  2. 新建樓宇供居住或商業用者,以及經改良或擴建的樓宇,其工程價值根據估計至少相當於該樓宇時值百分之五十者,該等樓宇的收益享受房屋稅豁免的期間。在澳門市為四年,在海島市則為六年。 
  3. 新建樓宇供開設工業單位或工場用者的收益。在澳門市,期間為五年;在海島市則為十年。 
  4. 樓宇供不牟利學校、經宣告為公益的團體及宗教組織或團體使用。